管淑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29)
[关键词] 实践;主客体矛盾;真理;价值
[摘 要] 真理和价值的关系,根源于实践中的主客体的矛盾。主客体矛盾分为价值关系、意识关系和物质变换关系三个侧面。本文从三个侧面分析真理和价值的不同内涵,阐述其在内容、发现方式和认识形式上的区别,在实践基础上考察二者的统一。
真理和价值的关系是复杂的哲学问题,哲学史上苏格拉底和普罗泰格拉以及他们的后继者就真理和价值关系问题的争论长达二千多年,他们要么各执一端,要么把二者等同。西方近代以来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两大哲学思潮关于真理和价值关系问题的争论,推动了现代哲学的价值论转向。科学主义把价值问题排除在科学之外,认为价值问题是与科学无关的;人本主义思潮则把价值研究,特别是人的价值研究作为自己的使命。真理和价值关系问题也成为社会学关注的重大问题,马克斯#韦伯认为科学真理和价值是对立的,主张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要恪守“价值无涉”原则。实用主义对真理和价值关系作了主观主义的理解,主张真理和价值是等同的。以上对真理和价值关系的理解,要么把真理和价值绝对分离,要么把真理和价值等同起来,都没有正确解决真理和价值的关系问题。当代社会很多现实问题使人产生困惑,其深层原因是对真理和价值关系的片面认识。真理和价值关系问题成为当代哲学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真理和价值的关系,根源于实践中主客体的矛盾。本文试图从实践的基本矛盾分析真理和价值的辩证关系。
一、实践活动中主客体矛盾的三个侧面
社会实践是人类活动和存在的基本方式,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是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即主体对象化与客体非对象化之间的矛盾。实践的矛盾可分为三个侧面:价值关系、意识关系和物质变换关系。所谓主体对象化,是指主体间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以工具为中介或手段,对客体加工改造,使人的主体力量凝聚到对象中去,创造出新的价值形态,使主体存在方式转化为客观对象的存在。所谓客体非对象化,是指主体通过对客体的认识、占有、消费实践成果,使客体内化于主体,使客体的存在转化为主体的存在"实践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同时改造自身,确证主体的本质力量。
第一,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客观联系,即客体对主体本质力量发展的关系"它作为实践基本矛盾的一个侧面,客观上存在于主客体之间。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强加给它的。因为客体属性、主体需要、二者相关程度都是客观的。当客观事物没有被纳入实践领域时,这种关系是潜在的。只有在实践活动发生时,实践客体才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价值客体。
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是否满足,决定客体对主体是否有价值;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满足的程度决定价值量大小。实践活动使主客体发生相互作用,价值关系才进入主体视线,表现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相关力,成为主体关注和研究的对象。如果把价值仅当成客观事物及其属性,容易见物不见人;如果把价值仅当成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容易架空作为价值载体的主体和客体;如果把价值仅当成主体需要,就会见人不见物,把价值当成主观的东西。
第二,主客体之间的意识关系。主客体之间的意识关系是实践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精神掌握方式。它是人们在观念中把握客体,建构未来理想客体的过程。把握客体的真理性认识,就是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的本质和规律,但是客体仍独立于思维之外,认识关系不能改变客体的外在形态。当主客体相互作用时,客体的属性与主体需要相连接,主体对客体属性!主体需要进行对照、反映,并对客体有好坏!得失!美丑!善恶等的判定,这就是评价。客体属性是多方面的,偶有属性、一般属性、本质属性及它们在哪一层次满足了主体需要,都可能成为价值物。当客体属性适合主体的某一方面需要时,主体对客体作出肯定的评价"当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时主体对客体作出否定的评价。价值关系进入主体认识活动,主体在观念中再造客体,从而也缩短了主观和客观之间的距离。
第三,主客体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主客体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是主体以对象化的方式将主体的本质力量凝结于各种产品之中。在这些已经物化了的人的本质力量中,生产手段系统中凝结的主体本质力量,是最为根本的力量"物质变换活动的对象化同时形成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人们之间的各种社会交往形式。简言之,物质变换关系表现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从实践的基本矛盾中,我们不难看出,真理和价值不仅是相互区别的,还是相互联系的,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不仅存在于认识范围,而且贯穿于整个实践过程。
二、真理和价值的本质区别
真理和价值是本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关于真理的本质,不同的派别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说来,唯物主义者从肯定世界的客观物质性和可知性出发,认为真理是人的认识同客观事物相符合"唯心主义者从肯定意识、思维第一性出发,把真理说成是精神本身的属性。马克思主义从实践和认识相统一的高度,认为真理是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在观念上的正确把握。在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上,强调主观要符合客观,客观决定主观。关于价值的本质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性的。这种观点把价值理解为物的属性或结构,即使用价值,这种理解虽然坚持了客观性的原则,却忽略了主体在价值中所处的地位,这说明不了同一事物对不同的人和同一事物对同一个人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价值,否认人在价值中的关键作用。第二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主观性的。这种理解主张价值和主体需要、主体情感密不可分,甚至是等同的。这种理解虽然强调主体在价值中的关键作用,但它否认了价值的客观前提,否认客体在价值中的地位,在强调主体性时,消灭了客体,把价值归结为主体需要或情感意志,使价值成了主观性的东西。如马斯洛把价值归结为主体的需要,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等把价值归结为主体的情感,唯意志主义把价值归结为自由意志。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个关系范畴,是客体属性、结构或功能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或意义。这种理解的合理之处是把前两种理解结合起来,揭示了价值的本质。我赞同第三种理解。主体需、客体属性及二者的相关程度是复杂的。在价值关系中,客体是为主体存在的,是价值关系的客观前提;主体需要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二者的相关程度与主体的生理需要、社会需要、精神需要密切相关,它们决定主体评价的性质。主体性是价值的最基本特征。真理概念在主客体关系中,意蕴在于主观趋向客观,侧重的是客体。价值概念则是客体趋向主体,侧重的是主体或需要。基于真理和价值本质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它们之间的区别。
第一,真理是主观反映符合客观事实的概念,价值是主观反映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概念。真理是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在观念上的把握,如果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与客观实际相符合,那么这个反映就是正确的,就是真理;如果这个反映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就是谬误。真理强调主观符合客观,客观决定主观。价值是主观反映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概念,它不仅要反映客体,还要反映主体需要及二者的相关程度。如果客体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如果客体不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或危害主体需要,就被认为是无价值的或负价值的;如果客体与主体需要毫无关联,就被为是零价值。主体需要决定客体对主体的意义。牧口常三郎说:“真理和价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意味着同一(主观符合客观),后者则表示一种关系(客观对主观的适宜)。就是在二者普遍有效时,它们也不同,前者是指质,后者是指量,前者意味着同质,后者则标示着客体对个人生活影响的程度。”[1](P7)尽管牧口常三郎对真理和价值的关系认识有偏颇,但他对真理和价值的界限分析是深刻的。
第二,真理是一元的,价值是多元的。真理是客观的,真理的客观性来自客体的客观性,主体主观因素的参与是被排除在外或被压抑的"价值也是客观的,价值的客观性来自客体、主体需要和价值关系三者。真理作为对客观事物的正确把握,不管主体采用何种思维形式、何种语言,都不会改变真理的客观内容,真理也不会因人而异。同一事物!同一层次或方面,正确认识只有一个,不因主体不同而各异。而价值则不同,“价值这个概念可以分为评价主体、评价客体、它们二者的关系,这就是价值的要素”。[1](P64)价值的客观性由三者决定。只要一方发生变化,价值就会发生变化。对于同一客体,因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要求,客体的价值也就不同;即使在同一主客体关系中,由于主体需要处于不断变化中,客体的价值也不会是固定不变的。价值具有因人的需要而转移的特点。
第三,真理只能被发现,不能被创造,价值不仅能被发现,而且能被创造出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深藏于事物内部的不直接昭示给人们。人们通过对事物和现象的观察、思考,通过理性加工,发现重复现象背后的因果必然性。这个必然性不是主观强加于客观的。当主体以这样的认识去指导实践时,如果实践的结果不能达到主观目的,主观与客观不符,则只能修改认识,重新在实践中检验认识因此,真理只能被发现。当一个理论被实践所推翻,它就失去了真理的性质。而价值则是基于主体需要,把这需要转化为目的,使主体不仅去认识客体,而且能动地改变客体。这表现为主体发现哪些事物成为价值物,哪些不能成为价值物;当客体不能满足主体需要时,主体基于对客体本质和规律、主体需要的认识,把二者在观念中对照,凭借主体丰富的想像力,把未来理想客体的大概模型在观念中再造出来,使主观向客观接近,并把理想付诸实践,通过物质变换关系,在实践中把主观转化为客观,创造出自然界不能自然生成的客观事物——新的价值形态,来满足人发展起来的需要。因此,价值不仅是对现存价值关系的反映,也是对超前价值关系的反映,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表现为主体力求把这种观念上的创造转变为现实。国内有学者把价值仅仅理解为主体创造新客体,这虽然看到了价值能被创造的一面,却忽视了价值也能被发现的一面。牧口常三郎认为,“真理不能被创造。我们认识事物只能如实地、确切地去认识。另一方面,价值却能被创造,或有一些能被发现的价值”。[1](P8)
第四,真理和价值,在认识形式上也是有差别的。真理性的认识主要靠理性思维,如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而价值是由复杂的逻辑思维和欲望、情感、意志、想像等多种意识形式来把握和评价的。真理靠理性思维形式把握客体共同的本质,这种认识力求客观地反映事物和现象的真实本质,力图排除主观情绪!情感的干扰"而价值评价不仅有理性思维,也有情感因素参与其中,主体并不排除它对评价过程的参与这是评价的特点。在价值关系中,当客体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客体的某一属性与主体的某一需要相联系、主体意识到这种联系时,就会相应而动,表现为接近或远离客体的趋势。现代心理学表明,情绪、情感是一种保护性的反应。当客体满足主体某一需要时,主体表现出满意、愉快的情感,并有相应的情感体验和生理反应,使主体主动靠近客体。反之,当客体危害主体某一需要时,主体表现出不满、恐惧的情绪,也有相应的情感体验及生理反应,使主体远离客体。当客体既不能满足,也不危害主体时,主体无情绪反应。情感是一种对价值关系的反应,其本身并不是价值。情感主义者虽然看到情感与价值的联系,却往往把情感等同于价值。
三、真理和价值的联系和统一
哲学的价值论转向主要强调真理和价值的区别和对立,力图使价值成为哲学的核心内容。但人们在看到真理和价值的区别时,往往看不到二者的联系和统一。真理和价值的联系和统一,也是在实践中实现的。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真理和价值相互蕴涵、相互渗透,有时难以截然分开。把世界划分为“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虽然强调了价值的意义,但也往往导致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其实二者既是对立的,又是联系和统一的。从外延上讲事实包含价值关系,只要主体在观念上对价值关系把握正确,价值评价同样具有真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真理的提法是有道理的。那么,它如何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划清界限呢?詹姆士主张“有用=价值=真理”。他说:“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2](P104)这种观点的错误并不在于承认真理具有价值,而在于把价值等同于真理,抹杀了真理与价值的区别。真理作为对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正确把握用来指导人们的实践,是实践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能增强主体的本质力量。即使作为一种知识成果,它仍具有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的价值"因此,任何真理都是价值的一种类型。而反过来,“有用就是真理”却不能成立因为“有用”是主体对其需要与客体的本质和规律关系的评价结果,如果主体对客体的本质与规律、主体需要及二者的关系任何一方的把握不准确,那么这个评价的结果就不准确。比如宗教,对那些信奉宗教的人来说,它能使人摆脱痛苦,这对人当然是有用的,但我们却不能说对宗教的这种认识是真理,因为它对宗教的本质理解是错误的。有时主体对其自身需要的意识不准确,也会导致价值判断错误。
第二,真理和价值的联系、统一在逻辑上是可以证明的。在逻辑上,我们从“是如何”能推导出“应如何”,这证明真理和价值的绝对对立是无根据的,从而使真理和价值的过渡有了可靠的理论根据。能否从“是如何”的事实判断在逻辑上推导出“应如何”的价值判断,是真理和价值关系问题上的难题。这个问题在休谟那里就被提出来了,休谟认为“是”是不能转化为“应当”的。卡尔纳普断言:“价值或规范的客观实在性不可能经验地加以验证或从经验命题中演绎出来”[3](P45)西方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者根本否认“是”与“应当”之间的联系,也根本否认从“是”推导出’应当”的可能性.他们借此证明价值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主观情感的表现,证明价值不是现实的从而否认价值具有客观性.逻辑实证主义者之所以否认从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不仅是由于他们否认价值的客观性,而且是由于他们在逻辑前提中就把“事实”与“价值”绝对分开,对价值的规定是“非事实”或”价值中立”的.
斯宾诺莎提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命题,对“是”能否推导出“应当”作了肯定的回答.必然是事物的内在规律,认识了必然,就是掌握了“是”;而按照必然去行动就是自由,就是合理,就是“应当”.自由就是按照“是”去做,即“应当”按照“是”去行动.黑格尔对这个问题也作了阐述,肯定二者的内在联系.他在<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序言中说: “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所以现实的属性仅仅属于那些同时是必然性的东西,因而是合理的,合理性即是“应当”.也可以说, “应当”即是按必然性去做.这里的“合理”既是合自然的必然性之理,也是合乎一种道德律令,是一种价值取向.因此, “是”与“应当”在逻辑上是有内在联系的.两位唯心主义者在辩证法的基础上肯定二者的内在统一关系.
第三,真理和价值在实践过程中能够相互转化.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不仅在逻辑上可以过渡,在实践中,二者也可以相互过渡和转化.真理和价值的相互转化,以主体的需要为中间环节,以行为目的为动力.主体把真理性认识与自己的需要连接起来,用真理性的认识去指导行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道: “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4](P202)马克思这段话精确地阐明了关于真理向价值的转化.这个转化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真理和价值在观念中的转化,即“实践理性”.认识主体把对规律的正确认识与自己的需要结合起来,在观念中创造客体的模型,这个模型是他行动的目的,真理以需要、目的为中介转化为价值。第二层意思是主体的目的决定主体通过实践在外形上改变客体,把观念中的目的在现实中实现,从而完成真理与价值在现实中的转化。人的需要是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当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新的需要和行动的目标就又出现了。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价值目的就又作为能动的力量推动主体去再认识客体,发现真理;去再改造客体,证实真理;同时确证价值,创造出新的价值形态。价值向真理的转化,表现在价值作为实践活动的目的和动力,推动主体客体不断地进行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运动。
第四,真理和价值的检验标准都是实践。检验一个认识是否正确,就是把主观与客观加以对照,看主观是否符合客观"如果实践的结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说明主观符合客观,指导实践的理论是正确的;否则,说明这个认识是错误的,需要加以修正。实践同时还是检验价值的标准,在实践的结果中,包含着价值目的。这个目的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要在实践中通过主体对客体的占有、消费来确证。如果新客体不能满足主体需要,要么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把握是错误的,要么是主体对自身需要的认识不准确,要么是价值关系判断失误。如果新客体满足了主体需要,则真理性认识和价值评价都是正确的。列宁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5](P419)马克思历来强调真理和价值的统一,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提出了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的思想他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里,“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实际上就是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作为实践活动的客观依据或条件,即客体尺度,人的活动受客体尺度制约,不能违背客体尺度;而“内在尺度”是指人的社会性的需要,这是人的活动的内在动力和根据,即主体的尺度。坚持客观度,就是坚持真理原则,坚持主体尺度,就是坚持价值则,真理和价值是在实践过程中统一的。
综上所述,真理和价值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绝对分离和完全等同都是错误的。真理和价值的别表明二者属于不同的认识,不能混淆,否则会造成思混乱;二者在实践基础上又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存在由此达彼的桥梁。真理提供实践的可行性依据,价值供实践的动力,二者相互结合形成改变世界和推动社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参考文献:
[1] 牧口常三郎.价值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2] 詹姆士.实用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 卡尔纳普.形而上学的克服[A]1王玉梁.价值哲学[C].北京:三联书店,1989.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 列宁选集[M].3版.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